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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地补偿标准该不该大幅提高
对于当前征地拆迁制度改革的几种方案,国土资源部一位官员近日在京表示,不赞成单纯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,鼓励普遍建立补偿动态调整机制和多种方式的征地补偿安置机制,同时鼓励以留地安置“升级”农民的土地权益。(《南方都市报》10月21日)

  现有征地补偿机制明显不合理。比如,地方政府以极低的价格征地,然后高价出让。因此,无论是修改《土地管理法》还是制定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条例》,要点之一是重新确定征地补偿机制,让土地的“主人”——农民从土地改革和征地补偿中获得合理的收益。

  去年年底,有报道披露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《土地管理法修正案(草案)》,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。很多人分析认为,提高征地补偿标准是修法的关键。还有业内专家据此预测,提高征地补偿数额可能至少为现行标准的10倍。然而,征地补偿标准究竟要提高多少,至今没有准确说法。

  如今,国土资源部官员明确表示,不赞成单纯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,表明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可能还没有形成定论,或者说,在决策层面可能还存在一定争议。那么,该不该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呢?

 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一项调查结果显示,征地之后,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分配中投资者拿走了大头,占40%~50%,地方政府拿走了20%~30%,村级组织留下了25%~30%,农民最终拿到的补偿款只占到整个土地增值收益的5%~10%。由于土地是很多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,从这些角度而言,应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。

  但是,在国土资源部这位官员看来,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带来三个问题:一是农民对补偿标准的过高预期,会使土地征收工作更为艰难。二是大幅提高补偿标准,地方财政将不堪重负。三是征地成本的转嫁必将大幅增加第二、第三产业的成本。显然,这主要是站在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待大幅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的后果。

  在笔者看来,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大幅提高或者说提高多少,不能由政府单方面提前设定某些标准,“同地、同价、同权”原则下的市场价格就是征地标准。也就是说,无论是现行补偿标准——按土地原有用途补偿和30倍补偿上限,或是在现行标准上提高10倍,其实都不符合市场规则。

  在城镇化、工业化快速发展的今天,有限的土地资源持续升值是一种趋势。以市场价格标准为征地补偿标准,尽管增加了征地难度、财政负担和产业成本,但这是我们必须付出的代价。不能因为政府有压力就牺牲农民利益。而征地补偿标准市场化后,政府仍然可以从税收等方面受益。

  考虑到土地是一种有限的资源,又是农民主要的经济来源和养老依靠,笔者认为,在征地补偿以市场价为标准的同时,还应该设计多种方式的补偿安置机制,让补偿方式和补偿标准挂钩,类似于地方政府在出让土地时,土地出让价格与配建保障房面积挂钩一样,这样能避免农民“一夜暴富”又“一夜返贫”。比如说,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,只有在农民同时认可的情况下土地才能征收,即把征地补偿的选择权交给了土地的“主人”。这样做,无疑增加了征地的难度、征地的成本,但却能让农民获得应有的收益,让土地价值与征收价格相匹配,也能倒逼地方政府主动改革土地财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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